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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冯会勋与刘拥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会勋,刘拥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313号原告:冯会勋,女,生于1960年5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刘拥军,男,生于1964年4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会勋诉被告刘拥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会勋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会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会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会勋负担。审判员  高晓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秦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