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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义兴、唐泽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义兴,唐泽,李建全,朱素兰,四川泓栎蓉泰投资有限公司,资阳市弘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周义兴,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申请执行人:唐泽,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李建全,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朱素兰,女,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四川泓栎蓉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台阳路与皇龙路交汇处皇龙新城小区A座1号楼附楼2层。法定代表人:朱素兰,总经理。被执行人:资阳市弘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皇龙新城小区A做1号楼。法定代表人:朱素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93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义兴、唐泽与被执行人李建全、朱素兰、四川泓栎蓉泰投资有限公司、资阳市弘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建全持有的资阳市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9%股权,股权质押权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质押权债权金额为2400000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建全持有的资阳市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的股权进行司法评估以及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拍卖,经过一拍、二拍后均流标。申请执行人周义兴、唐泽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格10525339.3元接受流拍资产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其相应债务。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李建全持有的资阳市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股权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0525339.3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周义兴、唐泽,以清偿被执行人所欠其相应债务。执行中,本院还查封了被执行人朱素兰所有的位于资阳市××区的两套房屋,均设定有第三人抵押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为人民币10525339.3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扣除前述已执行到位金额后剩余未清偿的债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军代理审判员  罗婧代理审判员  侯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