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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终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善智与徐姗、付继苇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姗,付继苇,刘善智,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姗,女,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继苇,女,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军,淮安市清浦区闸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善智,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军,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上诉人徐姗、付继苇因与被上诉人刘善智、原审被告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3民初5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姗、付继苇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军,被上诉人刘善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陈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审理过程中,徐姗、付继苇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徐姗、付继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姗、付继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徐姗、付继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业友代理审判员  王 纯代理审判员  岳 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