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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3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强与被告谢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谢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3民初466号原告张强,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孝坪镇。被告谢力,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谢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于2017年7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强与被告谢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张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爱珍人民陪审员  陈莎莎人民陪审员  刘恩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