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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重庆宇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黎贤均与企业有关的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黎贤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64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现綦江区)石林镇两河村双河社,组织机构代码73655403-0。法定代表人:王容,经理。被执行人:黎贤均,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黎贤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三案,本院作出的(2014)綦法民初字第03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黎贤均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黎贤均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尚有债权6796.9元未受偿。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6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丽华审 判 员  王世康代理审判员  罗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吕延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