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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5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润琳与陈世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润琳,陈世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张润琳,女,1972年1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云南省弥渡县。被执行人陈世波,男,1979年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关于张润琳与陈世波离婚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云2925民初3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润琳于2016年8月8日向弥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第一期共同财产补偿款40000元。因被执行人陈世波暂无执行能力,经申请人张润琳于2017年1月18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8日申请人张润琳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7年8月9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5执恢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石正东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华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