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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刑更1号罪犯王浩,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汉族,高中文化,住亳州市谯城区,现在亳州市看守所服刑。王浩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7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2月7日被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12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6年11月8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以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罪犯王浩羁押抵刑一个月,其刑期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亳州市公安局现以王浩在判决生效后收监前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网上逃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构成立功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一个月的建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阿雷、王浩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亳州市看守所提出,2017年5月16日,王浩向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责任区刑警二队提供网上逃犯李根可能去药都路格林豪泰酒店入住及所乘坐的车辆号牌的线索,逃犯李某于2017年5月17日凌晨2时被抓获。王浩在执行刑罚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军训学习,并能帮助其他在押人员学法用法,同时带动文化水平低的在押人员背诵监规、唐诗宋词及毛某诗词。通过考察王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鉴于王浩在判决生效后收监前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网上逃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构成立功,建议对罪犯王浩减刑一个月。本院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4月,王浩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王浩劝说他人到公安机关投案,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以王浩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经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核实,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罪犯王浩于2017年5月16日向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责任区刑警二队提供网上逃犯李某(在逃编号:T4116260300602016120037)可能去药都路格林豪泰酒店入住及其所乘坐的车辆号牌的线索,成功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目前,被抓犯罪嫌疑人李根涉嫌开设赌场一案已移交郸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罪犯王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军训学习,对自身要求严格,在监室内发挥了较好作用。亳州市公安局提请本院建议对王浩减刑一个月,亳州市看守所依法履行了报请手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19日对执行机关提请王浩减刑予以了公示,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亳检执检建〔2017〕4号检察建议书、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责任区刑警二队《抓获说明》、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办案人员对李根的《讯问笔录》、郸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对李某涉嫌开设赌场一案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浩在收监前协助公安机关成功抓捕一名网上逃犯,依法构成立功;在亳州市看守所服刑期间,亦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浩的刑罚减去拘役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23日止),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伟审判员  邢 利审判员  王桂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