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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民初28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杜玉英与国萌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英,国萌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2871号之一原告:杜玉英,女,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国萌,女,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杜玉英与被告国萌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诉讼保全费3120元,均由原告杜玉英负担。审判长  刘长星审判员  刘振江审判员  宗乃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