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民初28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杜玉英与国萌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英,国萌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2871号之一原告:杜玉英,女,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国萌,女,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杜玉英与被告国萌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诉讼保全费3120元,均由原告杜玉英负担。审判长 刘长星审判员 刘振江审判员 宗乃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