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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执5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大红花蜂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大红花蜂业有限公司,温州进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温州恒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温州市田塘头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李俊,纪月燕,李生观,计丽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2执5048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1号大自然城市家园二期北区1号楼1-3层,组织机构代码:74100861-6。法定代表人金建珞。被执行人温州市大红花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潘桥岷中村岷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5906651-5。法定代表人李生观。被执行人温州进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上桥村上桥路103号,组织机构代码:66173937-1。法定代表人张海川。被执行人温州恒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临江镇沙头村,组织机构代码:66288414-0。法定代表人郑初锚。被执行人温州市田塘头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岙底乡田塘头村高田自然村1号,组织机构代码:68555709-7。法定代表人陈明华。被执行人李俊,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纪月燕,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李生观,男,1944年3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计丽燕,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大红花蜂业有限公司、温州进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温州恒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温州市田塘头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李俊、纪月燕、李生观、计丽燕(2016)浙0302民初430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大红花蜂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应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4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将斌审判长  苏 惺审判长  林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梦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