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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4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国士与被执行人张志洲、任克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士,张志洲,任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4执84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士,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苗族,住雷山县丹江镇水电村一组。。被执行人:张志洲,男,1968年2月2日出生,苗族,住雷山县丹江镇长丰堡17号。被执行人:任克兰,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苗族,住雷山县丹江镇长丰堡1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士与被执行人张志洲、任克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另涉其他相邻纠纷,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4日提交撤回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黔2634执8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慧审判员  赵建忠审判员  罗曙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洪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