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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淑玲诉被告杨召坤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玲,杨召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778号原告:张淑玲被告:杨召坤原告张淑玲与被告杨召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张淑玲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离婚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合理合法,本院应允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淑玲负担。审判员  郭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