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3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淑玲诉被告杨召坤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玲,杨召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778号原告:张淑玲被告:杨召坤原告张淑玲与被告杨召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张淑玲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离婚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合理合法,本院应允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淑玲负担。审判员 郭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