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大正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承德大正筑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1266号原告: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久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宏,男。被告:承德大正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裕临,总经理。原告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承德大正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12.3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6.17元,由原告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东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汤志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