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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学荣、徐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学荣,徐敏,燕金侠,马永正,马礼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89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汤沐路中段11号。组织机构代码06948006-5。法定代表人董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学荣,女,1957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被执行人:徐敏,女,1965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燕金侠,女,1947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马永正(曾用名马全义),男,1964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马礼正,男,1967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学荣、燕金侠、马永正、徐敏、马礼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08)沛民二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张学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原、被告双方约定的11.22‰的月利率计算利息;借款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5.61支付利息,上述利息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马永正、燕金侠、徐敏、马礼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马永正、燕金侠、徐敏、马礼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学荣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0元,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学荣、燕金侠、马永正、徐敏、马礼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逾期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学荣、燕金侠、马永正、徐敏、马礼正的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经本院与申请人核实,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学荣、燕金侠、马永正、徐敏、马礼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张林审 判 员  夏巍代理审判员  吕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