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23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吴炳秋与湖南万利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炳秋,湖南万利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3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吴炳秋,男,居民。被执行人:湖南万利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先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吴炳秋与湖南万利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万利达置业有限公司资产均设定抵押暂不宜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睿审判员  张新鹏审判员  刘中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忠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