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省金农威饲料有限公司与郑忠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180号原告:福建省金农威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兴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6966044859。法定代表人:张镇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蓝长坤,男,原告单位职员。被告:郑忠成,男,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原告福建省金农威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忠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省金农威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福建省金农威饲料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郑忠成自行庭外协商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金农威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26元,减半收取计28.13元,由福建省金农威饲料有限公司。审判员 洪志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林阿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