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龙虎与甘肃科融事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虎,甘肃科融事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697号原告:张龙虎,男,汉族,甘肃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被告:甘肃科融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城关镇高庄行政村。法定代表人:马文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龙虎与被告甘肃科融事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龙虎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龙虎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龙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8元,减半收取计2119元,由张龙虎负担。审判员 庞吉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姜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