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执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刘琦玮、牛淑梅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琦玮,牛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02执2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琦玮(曾用名李博辉),男,汉族,生于1995年12月24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学生,住金昌市金川区。被执行人:牛淑梅,女,汉族,生于1943年1月27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本院在执行刘琦玮与牛淑梅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安西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尚欠标的款28910元,执行费334元,共计29244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安西民初字第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亚君审 判 员 周 强人民陪审员 乔万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