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执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明义与王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义,王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明义,男,197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赤壁市河北大道。被执行人王亚东,男,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营里社区。申请执行人陈明义与被执行人王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鄂1281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明义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亚东履行了44000元。申请执行人陈明义于2017年8月9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81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实现的债权,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