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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4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武刚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4执1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地址:清河县弘毅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5344807681556P。负责人:马兴师,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武刚,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清河县人,住清河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与武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冀0534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03月0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武刚送达法律手续,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0534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栋审判员  刘庆和审判员  郭玉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