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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武胜利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胜利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03刑初298号公诉机关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胜利,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丹江口市,汉族,高中肄业,十堰市茅箭区滋味园时尚火锅(万豪店)员工,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被告人武胜利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8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武胜利被控交通肇事一案,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以十张检公诉刑诉(2017)29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胜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5日2时44分许,被告人武胜利饮酒后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十堰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往十堰市张湾区夏家店转盘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本市张湾区汉江中路原市七中人行天桥下路段时,撞上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致武胜利、张某倒地受伤,后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民警处警时查获。经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武胜利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武胜利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4mg/ml。经十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胜利右侧颞顶叶多发血肿,右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大脑镰疝,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张某左胫骨下段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张某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武胜利的行为予以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武胜利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查获经过、被告人武胜利和被害人张某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王某、杨某、周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十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2017]临鉴字289号、3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2016]痕鉴字第21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性能)[2016]车某第16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湖法鉴[2016]毒物鉴字第1776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案发现场监控、同步录音录像、处警视频;被告人武胜利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胜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武胜利归案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胜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白小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晓东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