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怀壁、胡桂英等与吴兆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兆亮,李怀壁,胡桂英,李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8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兆亮,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怀壁,男,194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桂英,女,194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悦,女,199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上诉人吴兆亮因与被上诉人李怀壁、胡桂英、李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1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吴兆亮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兆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焱审判员 潘贻杰审判员 顾连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彭世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