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30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淄博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谭书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书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3050号之一原告:淄博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一诺路5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5552211094L。法定代表人:滕晨光,执行董事。被告:谭书鹏,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长鸿房地长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谭书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谭书鹏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谭书鹏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凌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霍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