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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2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文健与张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健,张宏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599号原告:高文健,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张宏德,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原告高文健与被告张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高文健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宏德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文健以张宏德自动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张宏德的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高文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高文健负担。审判员  杨延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员吴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