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执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日明与被执行人李立新、陶旭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日明,李立新,陶旭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1445号申请执行人曹日明。被执行人李立新。被执行人陶旭林。曹日明与李立新、陶旭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2016)湘1081民初5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立新、陶旭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曹日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立新、陶旭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曹日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立新、陶旭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曹日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秦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樊翎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