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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鹏与安徽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天锻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安徽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天锻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1159号申请人:张鹏,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与卜,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两博路2117号。法定代表人:胡昌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天锻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金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张鹏与安徽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博建安公司)、安徽天锻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鹏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兴博建安公司、天锻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等值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张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天锻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水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