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雪卿与王瑞、王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卿,王瑞,王微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451号原告:张雪卿,女,1967年4月17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骥,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瑞,男,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被告:王微微,女,1989年11月18日生,汉族。原告张雪卿诉被告王瑞、王微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张雪卿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卿撤回对被告王瑞、王微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原告张雪卿负担。审 判 长 王忠民人民陪���员牛菲洁人民陪审员 焦志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焦靖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