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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何国裕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裕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33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国裕,男,1979年4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开平市。2009年5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7年3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辩护人温某某,男,1984年8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系被告人的妻弟。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国裕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国裕及其辩护人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被告人何国裕以其母亲梁某香的名义,与开平市月山镇金村村委会福庆二村签订了承包该村土名为“那某、柳某”两块基本农田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金为每年9450元,承包期限从2016年1月至2029年12月30日止。被告人何国裕承包上述基本农田后,未经国土部门审批,在原有旧鱼塘的基础上,擅自雇人用挖泥的方式进行扩大开挖鱼塘,占用49.24亩基本农田,改变土地用途。经江门市耕地破坏程度鉴定领导小组鉴定,上述基本农田的破坏程度为严重。另查明,庭审后,被告人何国裕主动委托其亲属到开平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20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钟某1、许某1、邝某球、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卫某、那某及柳某水田承包合同、收据、月山国土所出具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福庆村提供的请愿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国裕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何国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何国裕主动到开平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20000元,可酌情对被告人何国裕从轻处罚。案发后,涉案土地所在的开平市月山镇金村福庆村村民集体请求对何国裕从轻处罚,该请求陈述的理由符合已查明的相关事实,可酌情对被告人何国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国裕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德展人民陪审员  余春实陈俊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