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郭守财与王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守财,王廷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520号原告:郭守财,男,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廷富,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郭守财与被告王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郭守财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守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守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储士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姬福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