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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郭守财与王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守财,王廷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520号原告:郭守财,男,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廷富,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郭守财与被告王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郭守财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守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守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储士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姬福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