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3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561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1969年6月16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人,现住青化砭镇。被告闫某,男,汉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人,现住青化砭镇。本院受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白某某于2017年8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白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白海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侯婉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