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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3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561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1969年6月16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人,现住青化砭镇。被告闫某,男,汉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人,现住青化砭镇。本院受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白某某于2017年8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白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白海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侯婉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