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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兆和与许秀敬等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兆和,许秀敬,栗延振,栗延兴,韩美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709号申请执行人:李兆和。被执行人:许秀敬。被执行人:栗延振。被执行人:栗延兴。被执行人:韩美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兆和与被执行人许秀敬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鲁1427民初217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申请人李兆和借款本金57000元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许秀敬等人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许秀敬等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