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执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邱书宁、陈述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书宁,陈述富,陈述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2776号申请执行人邱书宁,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被执行人陈述富,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陈述元,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本院在执行邱书宁与陈述富、陈述元(2017)浙0726执277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6205号判决书已于2017年04月0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书宁于2017年0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述富、陈述元支付执行款5985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6执27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张国栋代审判员 季程隆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胡旭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