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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4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李书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李书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478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书昌,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招行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李书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642元减半收取计821元、邮寄费20元,共计841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魏 璐人民陪审员  刘建梅人民陪审员  贵汉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