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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水江与王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水江,王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872号原告:安水江,男,汉族,1975年5月18日出生,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安,商水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女,汉族,1950年1月20日出生,住商水县。原告安水江诉被告王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安水江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水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水江负担。审判员 袁 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梓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