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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4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古次曲一犯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次曲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4957号被执行人古次曲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刑二初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人古次曲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四月十七日起至二O一四年九月十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因被执行人古次曲一未能自觉履行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受理后,由魏晓燕执行。执行中查明,1.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于2016年11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古次曲一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委托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古次曲一在当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古次曲一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5.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古次曲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6.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在如皋市人民法院网上向被执行人古次曲一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履行,但是否能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皋刑二初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