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执25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珂与张铁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珂,张铁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5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珂,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张铁荣,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高珂与张铁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8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0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按判决书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00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25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别明盛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何承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