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敏容与胡正刚、涂开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敏容,胡正刚,涂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372号申请执行人:周敏容,女,196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胡正刚,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涂开兰,女,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敏容与被执行人胡正刚、涂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正刚、涂开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正刚与申请执行人周敏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胡正刚于2017年10月底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敏容40000元,于2017年12月底前支付42330元,申请执行人周敏容则自愿放弃本案所有的利息。期间,申请执行人周敏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俊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