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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郑菀蓁、戚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菀蓁,戚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9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菀蓁,女,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戚栋,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婉媚,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菀蓁因与被上诉人戚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30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湖南省××山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该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郑菀蓁在2015年4月1日出具的《货款欠款单》上注明:“……若发生纠纷,交由债权人所在地或深圳的人民法院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上诉人根据上述《货款欠款单》上注明的管辖协议条款,选择在其所在地法院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未违反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