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恢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海池与蔡国清、张银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池,蔡国清,张银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恢192号申请执行人周海池,男,汉族,湘潭县人。被执行人蔡国清,男,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被执行人张银珍,女,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请执行人周海池与被执行人蔡国清、张银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62025元(执行标的60000元、受理费775元、执行费1250元,利息另算),已执行620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雨法民一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彭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耀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