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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鲍道兴、邓金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道兴,邓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5执322号申请执行人:鲍道兴,男,194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执行人:邓金凤,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道兴与被执行人邓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均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工商、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基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构成要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檀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