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21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黄某盗伐林木、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621刑初7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上思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伐林木罪、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伐林木罪:2014年12月14日,被告人黄某伙同黄某3、黄某4、农某(均已判决)到“布透”山(又称燕城山)砍伐广西七坡国有林场上思分场种植的速生桉树,并将砍伐的林木制材后运出销售,得款1700元。次日,黄某伙同黄某3、黄某4、农某再次来到该山砍伐广西七坡国有林场上思分场种植的速生桉树,在将林木制材运走销售途中被护林员拦截,黄某、黄某3、黄某4趁机逃脱。经鉴定,两次盗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共6.61立方米。(二)敲诈勒索罪: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与陈某1、梁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村大榕树下闲聊时,梁某提出黄某2在北湖社区加达屯所经营布透温泉店效益好,可向黄某2索要每月10000元的费用,要是黄某2不给钱便去砍砸其温泉店的水管,黄某等人表示同意。几天后,黄某和梁某等人携带砍刀、钢管等到黄某2所经营的温泉店砍砸温泉池的引水管。次日,黄某2迫于无奈向梁某等人提出可每月给5000元,梁某等人不肯,坚持索要每月10000元的费用。2016年11月11日、11月12日,黄某先后两次和梁某、陈某1等人到黄某2所经营的温泉店,通过打砸水管、向温泉池丢放动物粪便等方式继续逼近黄某2交钱。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盗伐林木事实2014年12月14日,被告人黄某和黄某3、黄某4(两人均已判刑)到上思县“布透”山(又称“燕城”山)盗伐广西国有七坡林场上思分场种植的速生桉树,并雇请农振课将所盗的桉林木运出销售,得款1700元。次日,被告人黄某和黄某3、黄某4、农振课(已判刑)又到该山盗伐广西国有七坡林场上思分场种植的速生桉树,在将盗伐的桉林木制材装运过程中,农振课被闻讯赶来的林场护林员当场抓获,黄某3、黄某4、黄某趁机逃脱。广西国有七坡林场上思分场被盗伐林木的地点位于小班,被盗伐的速生桉树共20株,立木蓄积量为6.61立方米。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告人黄某参与第二次盗伐的桉原木予以扣押并返还被盗单位。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将被告人黄某参与第二次盗伐的桉原木予以扣押并返还被盗单位。3.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5日下午4时,七坡林场上思分场的护林员在“燕城”山巡山时,发现有一部多功能的拖拉机装运半车的速生桉木材从“燕城”山下来,护林员立刻组织拦截该拖拉机,当场抓获一人扭送公安机关。4.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5日16时许,七坡林场的联防队员到“燕城”山现场,发现有三四人将盗伐的速生桉木材装车准备运走。联防队员到场后,三人逃离现场,在现场草坪中发现一个人和农用车一辆。5.证人韦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5日下午4时,七坡林场上思分场的护林员到达“布透”山被盗伐林木现场,准备将盗伐林木的人抓起来扭送公安机关,盗伐林木的人发现后,有三四人逃跑,当场抓获一个司机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6.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5日16时,七坡林场上思分场的护林员到达“燕城”山被盗伐林木现场,发现现场有一辆农用车,该农用车司机躲在草丛中被当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黄某辨认,伙同其盗伐速生桉林木的人是黄某3、黄某4、农某;经黄某3、黄某4、农某辨认,伙同其盗伐速生桉林木的人是黄某。黄某3、黄某4、农振课对上思县北湖社区“布透”山盗伐速生桉林木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9.思阳村速生桉被伐案件勘验报告书,证实被砍伐林木位于上思县小班,被伐速生桉面积0.1公顷,被伐总株数为20株,总立木蓄积量6.61立方米。10.上思县林政资源管理站证明,证实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18日期间未对小班的林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11.本院(2016)桂0621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黄某3、黄某4、农某因本案被判处刑罚。12.同案犯黄某3的供述,2014年12月14日下午,其和黄某4、黄某去“布透”山盗伐桉林木,三人砍伐林木后叫农某进去装运木材到县城销售,得款1700元。第二天上午,其和黄某4、黄某、农振某到“布透”山盗伐桉林木。当天下午,农某装运桉木材时被七坡林场护林员抓获。13.同案犯黄某4的供述,2014年12月14日,其和黄某3、黄某一起去燕城屯“布透”山盗伐速生桉林木,当晚由黄某3联系农某用车辆来将被砍伐的木材运走去销售,得款1700元。次日,其和黄某3、黄某、农某再次到“布透”山同一地点盗伐速生桉林木。下午装车过程中被七坡林场护林员发现,其和黄某3、黄某当场逃脱,农振某被抓获。14.同案犯农振某的供述,2014年12月14日下午,黄某3打电话叫其到“布透”山帮装运速生桉木材,当晚其驾驶自己的四驱方向式手扶拖拉机到“布透”山帮黄某3、黄某4、黄某装一车桉木材到县的木器厂销售。次日上午,其和黄某3、黄某4、黄某到“布透”山前一天砍木的地方砍伐速生桉林木。下午装车的时候,七坡林场护林员赶到现场将其抓获,黄某3等三人当场逃脱。15.被告人黄某的供述,2014年12月14日,其和黄某3、黄某4到“布透”山盗伐七坡林场种植的速生桉林木,将盗伐的桉木材运走去卖,得款1700元。次日,其和黄某3、黄某及一个熟康屯的司机又到“布透”山同一地点继续盗伐速生桉林木。后在装运过程中被七坡林场护林员发现,其和黄某3、黄某4当场逃脱,那个熟康屯的司机被抓获。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敲诈勒索事实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与陈某1、梁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燕某二队的大榕树下聚集时,梁某提出被害人黄某2所经营的温泉水池生意好,可向黄某2索要每月10000元的费用,要是黄某2不给钱便去砍坏其的温泉引水管,让黄某2没办法经营温泉水池,迫使黄某2交钱,黄某等人表示同意。过后,梁某、黄某等人多次到上思县北湖社区加达屯附近黄某2所经营的温泉水池场所破坏温泉引水管,其中,2016年11月11日、11月12日,黄某先后两次和梁某、陈某1等人到黄某2所经营的温泉水池场所,通过砍坏温泉引水管、向温泉水池丢放动物粪便等方式逼迫黄某2每月交付10000元,但遭到黄某2拒绝而没有得逞。黄某2因该事件引水管道被破坏造成经济损失2505元。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送货单、收款收据,证实黄某2购买引水管道等引水装置的数量和价格。3.违法案件会审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材料,证实黄某2的温泉水池系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经营。4.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2016年10月上旬,其在上思县思阳镇北湖社区加达屯经营一处温泉。从2016年10月下旬开始,就有上思县北湖社区燕城屯的十几个人来找其要保护费,那些人威胁其说,每个月要支付保护费1万元给他们,否则就伤害其和家人,其没有听从那些人的话。自2016年11月8日起,那些人就经常到其经营的温泉破坏那里的水管。2016年11月11日16时,其看见梁某、黄某和黄某5的儿子等九人骑着摩托车和电动车到其经营的温泉,其中几个人拿着砍刀,一个人拿着铁锤去砸其温泉的水管,其过去想制止,却被梁某、黄某和黄某5的儿子三个拦住,黄某还拿着一把牛角刀顶着其,当时梁某就说让其每个月给一万元,如果不给就到温泉砍水管,不让其做。其随后报警,那些人知道其报警后就离开了。2016年11月12日20时许,梁某等人再次到其经营的温泉场地,其中黄某和陈某1抬着一个黑色塑料袋往温泉里倒黑色油状物。23时许,那些人又到其经营的温泉场地,黄某和黄某5的儿子等三人就往温泉里倒鸡粪和牛粪。梁某等人多次破坏其经营的温泉水池,多次找其要钱,但其都没有给钱。5.证人黄某6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下旬,梁某、陈某2、黄某等人找到其父亲黄某2,要求其家经营的温泉每月给他们保护费一万元,否则就要砍水管,不让其家经营,其父亲没有同意。2016年10月下旬的一天19时,其发现温泉的水管停水去检查,发现梁某带着十几个男子在接口处附近将水管砍断。梁某等人见到其也没有说一句话,又从接口附近往对面马路砍水管,一共砍坏400米左右的水管,其看见梁某等人拿着刀,也不敢出声阻拦。当天晚上,其听其父亲说,梁某等人来找,要求每月给他们保护费一万元,否则还要继续砍水管。2016年11月10日、11日、12日,梁某都带人去其家经营的温泉砍水管和往温泉里倾倒脏物,敲诈其父亲给钱。6.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2日晚上,陈立兵、黄某等人来到其丈夫黄某2在上思县北湖社区加达屯经营的一处温泉,把黑色油状物质和两袋不明物体倒入温泉池里。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对黄某2被破坏水管的现场进行勘验。现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温泉,其东西南北面四周环山,中心现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温泉黄某2水管处,现场的地面为泥土地面,经过勘查,现场的水管有漏水的情形。并制作现场图及相关照片。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黄某6辨认,持刀将温泉引水管砍断的男子有陈某1、梁某、黄某。陈某1、黄某分别对其在上思县北湖社区燕某二队路边榕树下聚集合谋、准备工具的地点,砸毁黄某2温泉出水口的地点,将鸡粪、牛粪倾倒进黄某5温泉池的地点进行辨认。9.上思县价格认证中心上价认字〔2017〕2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上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2被损坏的抽沙软管、硬胶水管的价值为2505元。10.另案犯罪嫌疑人陈某1的供述,2016年10月的一天晚上其和梁某、黄某、陈某2等人在燕某二队的大榕树下聚集时,梁某提出黄某2所开温泉水池生意好,叫大家向黄某2索要每月10000元的费用,要是黄某2不给钱便去砍坏其的温泉引水管,让黄某2没办法经营温泉水池,迫使黄某2交钱。2016年11月11日16时,其和梁某、黄某等人一起去到上思县黄某2经营的温泉,用铁锤砸坏水管阀门,将水管砍断。在其砸水管阀门过程中,梁某看见黄某2出来就过去拦住,并与黄某2交谈每月交1万元的事情。第二天20时许,其和黄某一起把一袋装有鸡粪和牛粪的蛇皮袋抬到水池边,将鸡粪和牛粪倒入水池里面。在其去温泉之前,梁某等人已经拿刀去砍黄某2水管三四次。其去打砸黄某2温泉设施的目的是因为黄某2所开的温泉池生意好,想叫黄某2每个月给1万元钱。11.被告人黄某的供述,2016年10月的一天晚上其和梁某等人聚在村边的大榕树下,当时梁某提出黄某2所开温泉水池很红火,叫大家向黄某2索要一点钱来花,要是黄某2不给钱便去砍坏其的温泉引水管,让黄某2没办法经营温泉水池,迫使黄某2交钱。过后,其先后五次参与砍砸黄某2的温泉水管,第一次是2016年10月的一天,其和梁某、陈某2等人去到黄某2经营的温泉池砍水管,其亲自动手砍断两根水管;第二、三次也是去砍水管,都是隔一、两天后的晚上去,进去之后用砍刀砍完水管就逃离现场,其每次都动手砍断几根水管;第四次是2016年11月11日前后的16时许,其和梁某、陈某1等人一起去到黄某2经营的温泉,用铁锤砸坏水管阀门,将水管砍断;第五次是砸坏水管阀门后第二天晚上,其和梁某、陈某1等人又去到黄某2经营的温泉池,将废机油和鸡粪、牛粪倒入水池里。其多次去破坏黄某2经营的温泉池,就是一心想让黄某2答应每月给1万元钱,只要黄某2一天不答应,就不会停止破坏,一直到黄某2答应为止。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综合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的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1月16日在防城港港口区将黄某抓获。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伐林木罪成立。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敲诈勒索罪成立。被告人黄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敲诈勒索犯罪中,被告人黄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给予从轻处罚。综上量刑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一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犯罪所得人民币一千七百元,予以追缴,退还广西国有七坡林场上思分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苏润青审 判 员 黄冠婕人民陪审员 陆钦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梁若涵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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