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东台市海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大茂全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豪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台市海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大茂全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豪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354号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海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沿海湿地旅游度假经济区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夏志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大茂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沿海经济区管委会大楼405室。法定代表人:蔡小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豪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冬路635号3幢A208室。法定代表人:蔡慧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海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大茂全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豪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海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3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奇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冯友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梅建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