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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2民初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唐秀娥与解恩斯·哈孜拜克、阿依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秀娥,解恩斯·哈孜拜克,阿依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2民初第1625号原告:唐秀娥,女,汉族,1956年1月28日出生,现住阜康市。被告:解恩斯·哈孜拜克,男,哈萨克族,1956年5月出生,住阜康市。被告:阿依汗,女,哈萨克族,系阜康市城管镇头工学样教师。原告唐秀娥与被告解恩斯·哈孜拜克、阿依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受理后,因原被告庭前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唐秀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秀娥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秀娥提撤诉。案件受理费1104元由原告唐秀娥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玛依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帕丽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