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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远生与北京空间能量汽车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远生,北京空间能量汽车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02执642号申请执行人王远生,男,195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睢阳区职业消防培训学校员工,住梁园区。被执行人北京空间能量汽车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柳江路柳江小区15幢3单元3楼东户。机构代码06529328-9。代表人宋福伦,职务经理。王远生与北京空间能量汽车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402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提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402执6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文杰审判员  窦 军审判员  贾胜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柴显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