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3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江与程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江,程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3180号原告:刘江,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程强,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刘江与被告程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22元,计款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学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