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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大连金连物业有限公司与赵永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金连物业有限公司,赵永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1620号原告:大连金连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于振球,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承泉,系辽宁祝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林,男,193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大连金连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永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大连金连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以暂不起诉,如果协商不成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金连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大连金连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小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