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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美丽与张润、陶继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丽,陶继来,张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23民初231号原告:王美丽,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陶继来,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张润,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系陶继来妻子。原告王美丽与被告陶继来、张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于2017年4月7日转入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美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陶继来、张润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美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陶继来、张润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20日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6日,被告陶继来向我借款100000元,约定了借款利息,并给我出具借据1份,借款经我多次催要未果,因被告张润和被告陶继来系夫妻关系,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陶继来、张润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举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陶继来向原告王美丽借款,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陶继来借款后应依照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其未履行,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张润与被告陶继来系夫妻关系,借款是二被告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张润依法应承担给付责任,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陶继来、张润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判令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3年7月20日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因借据中未约定月利率,原告自认借据中“欠利息从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总计肆万元”的内容系被告陶继来父亲书写,因该内容非被告陶继来本人书写,且无被告陶继来签字确认,无法证明双方约定月利率及实际借款日的事实,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月利率、实际借款日的事实,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利息应依法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陶继来、张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美丽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1月13日(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560元,由被告陶继来、张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秀丽人民陪审员  韩彩霞人民陪审员  高梅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雅婷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