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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3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秦宇与胡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宇,胡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234号原告秦宇,女,199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杰,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胡磊,男,1992年9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告秦宇诉被告胡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查明被告胡磊因涉嫌犯罪已于2017年3月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属于被监禁的人,本案依法应当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28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辉二○二○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鑫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