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3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秦宇与胡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宇,胡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234号原告秦宇,女,199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杰,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胡磊,男,1992年9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告秦宇诉被告胡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查明被告胡磊因涉嫌犯罪已于2017年3月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属于被监禁的人,本案依法应当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28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辉二○二○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鑫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