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丙维、贾昆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丙维,贾昆燕,胡慧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张丙维,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高阳县。被执行人贾昆燕,男,汉族,1978年4月2日出生,住清苑县。被执行人胡慧茜,女,汉族,2001年10月9日出生,住保定市新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民终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贾昆燕、胡慧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贾昆燕、胡慧茜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保定市新市场街60号1-2-101住宅楼【(包括仓房一处)房产证号第02007097**】壹处。二、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庞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任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