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吴清德、仝西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德,仝西启,仝庆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733号申请执行人吴清德,男,195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仝西启,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仝庆顺,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吴清德与被执行人仝西启、仝庆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6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6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