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大城县大尚屯镇霍辛庄村民委员会、蔡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城县大尚屯镇霍辛庄村民委员会,蔡振华,冯纪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742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明涛,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住所地:大城县新华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进学,大城县大尚屯信用社员工。被告:大城县大尚屯镇霍辛庄村民委员会。地址:大城县大尚屯镇霍辛庄村。被告:蔡振华,男,成人,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冯纪平,男,成人,汉族,住址同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大城县大尚屯镇霍辛庄村民委员会、蔡振华、冯纪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联社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612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审判员 赵占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大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